110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
債 權 人 貫詠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貫詠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貫詠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
系爭支票(票號:AS0000000、AS0000000、AS0000000)之
退票理由單。如無法提出,利率亦應改以週年利率5%請求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