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4586號
債 權 人 貫詠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玖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因票號AS0000000、AS0000000、AS0000000之支票,債權人未提出
退票理由單,故不得依票據關係請求支付命令,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之。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權人逾
上開部分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