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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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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56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3號 債 權 人 黃泓珺 債 務 人 致億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杰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6%計算                    110年度司促字第1563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10年1月7日    │100,000元       │110年1月7日      │HMA0000000      │ ├──┼─────────┼───────────┼───────────┼───────────┤ │002 │109年9月22日   │230,000元       │109年9月29日     │HMA0000000      │ └──┴─────────┴───────────┴───────────┴───────────┘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