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0號
債 權 人 玖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博裕
上列
債權人玖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吳重瑩即禾峰商行
間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玖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請補繳程序費用伍佰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附表總金額為3,879,444元,
惟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4,010
,289元,請提出請求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