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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0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0號 債 權 人 玖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裕 上列債權人玖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重瑩即禾峰商行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玖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請補繳程序費用伍佰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附表總金額為3,879,444元,惟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4,010   ,289元,請提出請求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