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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20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011號 債 權 人 台灣好聯合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裕 上列債權人台灣好聯合產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吳重瑩即禾峰商 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好聯合產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一、請補繳程序費用伍佰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附表總金額為222,505元,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給付233,256   元,請提出請求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