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398號
債 權 人 陳英源
債 務 人 冠洲建設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