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349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宋坤龍
債 務 人 勇信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洪靖緯
人 二
債 務 人 吳志偉
債 務 人 吳壯仕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參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