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4479號
債 權 人 百明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百明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毅昇營造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百明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毅昇營造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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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