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5373號
債 權 人 北裕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金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
經查支票號碼:AS0000000號之退
票理由單,其
退票日係民國110年5月3日,因支票利息應自
提示日(退票日)起算,然債權人請求自110年5月1日起算利
息,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
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