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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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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5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15號
債  權  人  華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淵 


上列債權人華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源成國際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相對人源成國際有限公司業於109年10月6日經授中字第10933568330號函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