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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4號 債 權 人 駿侑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駿侑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毅昇營造有限公司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駿侑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債權人漏未表明債權人駿侑   企業有限公司、債務人毅昇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   請具狀補正之,並請提出債務人毅昇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