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4號
債 權 人 駿侑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駿侑企業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毅昇營造有限公司間
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駿侑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此於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債權人漏未表明債權人駿侑
企業有限公司、債務人毅昇營造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故
請具狀補正之,並請提出債務人毅昇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其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
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