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4號
債 權 人 駿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恒鑫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毅昇營造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同法第
51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乃當事人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
理人合法代理者,即係起訴不合程式而應由法院以裁定駁回
之,此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亦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毅昇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未
表明記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1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0年1月27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
可稽,債權人
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自無從
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