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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4號 債 權 人 駿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恒鑫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毅昇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同法第 51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 理人合法代理者,即係起訴不合程式而應由法院以裁定駁回 之,此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毅昇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未 表明記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1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居所,並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該裁定已於110年1月27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今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自無從 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