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69號
債 權 人 鉅鼎國際智慧財產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裕詮
債 權 人 鉅鼎國際聯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蘇呂寶珠
債 權 人 鉅茂智慧產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姿蓉
上列債權人鉅鼎國際智慧財產公司等三人因與
債務人林登譜間
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鉅鼎國際智慧財產公司等三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各新臺幣500元。(因債務各別存在,程序費用
應分別計算,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
,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