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69號 債 權 人 鉅鼎國際智慧財產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裕詮 債 權 人 鉅鼎國際聯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蘇呂寶珠 債 權 人 鉅茂智慧產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姿蓉 上列債權人鉅鼎國際智慧財產公司等三人因與債務人林登譜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鉅鼎國際智慧財產公司等三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各新臺幣500元。(因債務各別存在,程序費用   應分別計算,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   ,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