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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76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9號 債 權 人 鉅鼎國際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裕詮 債 權 人 鉅鼎國際聯合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蘇呂寶珠 債 權 人 鉅茂智慧產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姿蓉 債 務 人 林登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鉅鼎國際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   玖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鉅鼎國際聯合事務所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   柒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鉅茂智慧產權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貳萬捌   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分別賠償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