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895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世昌
債 務 人 杰鵬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于真
人 號
債 務 人 王才鴻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