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9244號
債 權 人 瑞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宏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萬元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
駁回-因契約無特別規定,
違約金不得滾入本金重覆計算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另依聲請意旨所載,債權人表明利息按法定利率計算利息即年息百分之五,於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