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9610號
債 權 人 毅鴻電器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毅鴻電器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李炤岳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毅鴻電器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李炤岳(住彰化縣○○鎮○○路00號)最新之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