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9646號
債 權 人 陳家韋
債 務 人 翊宸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國財
一、
債務人翊宸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國財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給付,如有一債務人給付時,其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