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9908號
債 權 人 林少鈞
上列
債權人林少鈞因與
債務人高通汽車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林少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高通汽車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蕭芳彥之最新之個人
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
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三、請確認
本件是否請求
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
四、請提出以上更正後
聲請狀
繕本9份,以利本院作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