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9908號
債 權 人 林少鈞
上列
債權人林少鈞
聲請對
債務人高通汽車有限公司、陳威甫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0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9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