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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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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新科園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138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新科園藝有限公司林志銓
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行
110年7月15日
970元
MN0000000

002
新科園藝有限公司林志銓
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行
110年6月30日
30,000元
MN0000000

003
新科園藝有限公司林志銓
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行
110年7月15日
34,200元
MN0000000

004
新科園藝有限公司林志銓
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行
110年8月30日
7,500元
MN0000000

005
新科園藝有限公司林志銓
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行
110年8月15日
6,400元
MN0000000

006
新科園藝有限公司林志銓
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行
110年7月15日
10,065元
MN0000000

007
新科園藝有限公司林志銓
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行
110年4月15日
3,000元
MN0000000

008
新科園藝有限公司林志銓
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行
110年7月15日
90,000元
MN0000000

009
新科園藝有限公司林志銓
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行
110年7月15日
7,060元
MN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