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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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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九鼎園藝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心利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000139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負責人


(新臺幣)


001
九鼎園藝事業有限公司王心利
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行
110年7月15日
4,800元
NN0000000

002
九鼎園藝事業有限公司王心利
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行
110年7月15日
5,000元
NN0000000

003
九鼎園藝事業有限公司王心利
彰化商業銀行北斗分行
110年7月15日
15,056元
NN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