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和竑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暎智 

上列聲請人和竑機械企業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和竑機械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聲請掛失止付之支票係於受款人收受後遺失,抑或交付受款人之前已遺失,並完整說明支票遺失過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