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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奕幃 上列
聲請人
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
公示催告
事件,聲請人研 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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