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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幃 上列聲請人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研 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