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奕幃
上列
聲請人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支票(票號:KB0000000、
KB0000000)二紙,求為准許公示催告
云云。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7款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
件聲請人因遺失支票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未依規定繳納裁
判費,前經本院於110年1月26日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12日送達聲請人,至今仍未補正,自難
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