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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催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催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幃 上列聲請人研之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支票(票號:KB0000000、 KB0000000)二紙,求為准許公示催告云云。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 條第1項固有明文。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7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 件聲請人因遺失支票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未依規定繳納裁 判費,前經本院於110年1月26日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民國110年2月12日送達聲請人,至今仍未補正,自難 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