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催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大自然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27紙,
爰聲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
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
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及第11條第1項規定,支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欠缺記載,即為無效之票據。既為無效之票據,即
非「證券」,自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
三、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其金額及發票年月日均為空白,有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在卷
可稽。依
上開說明,即為無效之票據
而非證券,自不得聲請為公示催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