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催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冠霆會計師事務所
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日所為之裁定,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
正本中關於發票人
暨負責人「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淑革」之記載,應更正為「三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淑華」。
理 由
一、
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