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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健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夢凝 


上列聲請人健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陳啓鐘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債務人為「陳啓鐘」,提出「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