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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拍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廣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肇榮 


上列聲請人廣奕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鄭玫瑰即張家偉即張師錠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廣奕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家偉(即張師綻)借款500萬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