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瑾霈
相 對 人 黃良彬
關 係 人 大有企業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
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之17
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為
擔保大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大有公司)對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嗣大有公司向聲請人辦理分期付款買賣業務,
惟前揭債務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為擔保大有公司之債務,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8年10月29日,以擔保大有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買賣價金、手續費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次查,大有公司於108年10月30日與聲請人訂定總價款新臺幣(下同)697萬元及手續費25,000元之
買賣契約,付款日期自108年11月30日起至110年4月30日止,按月分期清償。又前揭債務之付款日期均已屆至,計尚欠582萬元
等情,有聲請人所提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以上均為影本)等件在卷
可稽,
堪信為真實。另經本院於110年6月2日發函通知
債務人大有公司,於收受通知
翌日起10日內,就
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4日送達債務人,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惟債務人逾期
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是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