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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0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日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壽華 
代  理  人  劉志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日華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坤諒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日華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