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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2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仂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禮 上列聲請人仂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東漾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仂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   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   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有   ,「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