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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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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禾瑪租賃車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禾瑪租賃車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徐郁凱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禾瑪租賃車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查核。 二、應於聲請狀載明聲請人(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居   所,並由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蓋章簽名。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四、具狀敘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