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禾瑪租賃車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禾瑪租賃車業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林俊宏間
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禾瑪租賃車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系爭本票原本到院查核。
二、應於
聲請狀載明聲請人(公司)及其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
所,並由聲請人及
法定代理人蓋章簽名。
三、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四、具狀敘明
本件請求利息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