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票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相對人翔毅交通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本院於戶政事務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債務人翔毅交通有限公司其
法定代理人游景焯已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死
亡,故請具狀釋明該公司有無依公司法第108條第二項產生
代理人。如無前項代理人,則應由
債權人依公司法第208條
之1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