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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6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金典通運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相對人金典通運有限公司於簽發本件本票時,係經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嚴成夫簽名或蓋章之證明。
二、請提出相對人金典通運有限公司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