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簡聲字第40號
相 對 人 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
聲請人於民國110年5月17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相對人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孫恩岱戶籍地址,對其等寄發如附件所示之通知函,
惟相對人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孫恩岱之戶籍地均經郵務人員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致原件退回,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退回信封、通知函、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法定代理人
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
經查,相對人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地址設於「彰化縣○○鄉○○村○○路00號」,又聲請人按
上開地址寄送通知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遷移新址不明」文字之戳印,
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另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法定代理人孫恩岱現籍設「彰化縣○○鎮○○路000號8樓之2」,又聲請人按上開地址寄送通知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亦蓋有「遷移新址不明」文字之戳印,
堪認法定代理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聲請人顯無法依通常方法將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而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則聲請公示送達,
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