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聲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信行
相 對 人 喬鹿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尤民杰
張沛瑜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441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4期登錄債券,面額合計新台幣參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二、查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請求返還
擔保金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
110年度裁全字第220號民事裁定,曾提供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
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44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並提出本院110年度裁全字第220號裁定、同意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提存書等件為證,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