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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聲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行使權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冠毅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羿工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冠羿工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