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粘袁瑜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京裕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4,9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