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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崇隆重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佰鋒 被   告 鋐電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1,384 元。經 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5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