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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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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消債抗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抗告事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抗更一字第1號
抗  告  人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代  理  人  潘慶運 
相  對  人  許秀如 

代  理  人  周志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  由
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查抗告人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未繳納抗告費,是因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抗告,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言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