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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3號
原 告 吳麗琴
訴訟
代理人
李年豐
被 告 熊冠昱
被 告 彰化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樁
訴訟代理人
郭旭緯
被 告 王美智
訴訟代理人 李宏成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原定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下午4時30分
宣判
。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書耗日廢時,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
期日
為民國110年11月3日下午4時30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