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鍾曜宇
相 對 人 瑋品股份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朱光華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朱光華於本院109年度執全字第194號
假扣押事件、109年度
司促字第13277號
支付命令事件,為相對人瑋品股份有限公司之
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
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瑋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陳瑋
,已於民國109年9月6日死亡,且
迄今未選任新董事長。聲
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執行(109年度執全字第194號)及
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277號),有選任特別代理人
必要。朱光華為相對人公司之董長,對公司營運及本件
債權
債務關係瞭解較深,為此聲請選任朱光華為相對人之特別代
理人
等情,
業據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戶籍謄
本等件為證,可認為屬實。
三、
經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死亡,公司董事尚有汪賀明、朱光
華二人,而汪賀明
持有股份500股,朱光華持有股份2500股
,有公司登記資料
可稽,聲請人請求選任朱光華為特別代理
人,本院認無不妥,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