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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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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鍾曜宇 相 對 人 瑋品股份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朱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朱光華於本院109年度執全字第194號假扣押事件、109年度 司促字第13277號支付命令事件,為相對人瑋品股份有限公司之 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瑋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陳瑋 ,已於民國109年9月6日死亡,且今未選任新董事長。聲 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執行(109年度執全字第194號)及 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277號),有選任特別代理人 必要。朱光華為相對人公司之董長,對公司營運及本件債權 債務關係瞭解較深,為此聲請選任朱光華為相對人之特別代 理人等情業據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戶籍謄 本等件為證,可認為屬實。 三、經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死亡,公司董事尚有汪賀明、朱光 華二人,而汪賀明持有股份500股,朱光華持有股份2500股 ,有公司登記資料可稽,聲請人請求選任朱光華為特別代理 人,本院認無不妥,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