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和僅餐飲有限公司和揚營業所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於瑾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文彬等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所提債務人
異議之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43,400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
本件聲請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國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