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鍾曜宇
相 對 人 瑋品股份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朱光華
主 文
選任朱光華於
聲請人對
相對人瑋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清償借款之訴時,為相對人瑋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
按對於無
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
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
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
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瑋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陳瑋,已於民國109年9月6日死亡,且
迄今未選任新董事長。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110年度重訴字第73號),有選任特別代理人必要。朱光華為相對人公司之董長,對公司營運及本件
債權債務關係瞭解較深,為此聲請選任朱光華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等情,
業據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可認為屬實。
三、
經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死亡,公司董事尚有汪賀明、朱光華二人,而汪賀明
持有股份500股,朱光華持有股份2500股,有公司登記資料
可稽,聲請人請求選任朱光華為特別代理人,本院認無不妥,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仁棠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