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 告 京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翔平
上列原告與
被告粘袁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45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