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崇隆重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佰鋒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鋐電能源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155,374元,應徵裁判費22,38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88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 數補繳,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