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金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兩傳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欣上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0
1,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