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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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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金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兩傳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上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10 1,1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