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鄭李綉麥
訴訟
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廣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智瑜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係訴請確認被告公司於民國109 年12月
15日股東臨時會所為「本公司擬提高資本額為500,000,000 元,
分為50,000,000股,每股10元,得分次發行。」之決議無效。
惟
上開決議之無效,原告對此項標的之利益難以客觀評價,其
訴訟
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