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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鄭李綉麥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智瑜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訴請確認被告公司於民國109 年12月 15日股東臨時會所為「本公司擬提高資本額為500,000,000 元, 分為50,000,000股,每股10元,得分次發行。」之決議無效。惟 上開決議之無效,原告對此項標的之利益難以客觀評價,其訴訟 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